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是分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的,连续就职三年的,就可以签订不固定期限的了,企业不让签日期,实际作用不大,但是对刚入职的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主要涉及到一些保险的交付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的行为是不正确和不恰当的。你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公司的不合法的行为。
2、公司这样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视为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补偿。
3、每年都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弄巧成拙的行为。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不明白公司为这样自欺欺人,还是公司人员的能力不足,不懂劳动合同法;或者为了应付劳动部门检查,欺骗劳动部门。但无论哪种行为,公司的这种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4、保留相关的资料证据,如照片、录音及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诉求你们的合法权益。
我需要你的关注。你的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和支持。
你好,你们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且不让员工写日期,也不给员工发一份合同,这反映了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存在问题。虽然你们公司的合同管理有问题,但如果是你主动辞职的话,你是拿不到补偿。
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你们公司毕竟有合同,也跟员工签了,就是没有在合同上写明日期和下发一份给你们员工,流程和形式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但还不至于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因为与法无据。另一方面,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只有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才需要对员工补偿。
如果你因为公司没发合同而辞职,也拿不到补偿的。何况,如果因为没有合同的缘故辞职,那也太不划算了。要知道,你完全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公司签合同不写日期、不发合同给员工的问题,相信可以得到解决的。
总之,从你们公司的做法看,你是拿不到补偿的。因为这类公司小气、精明,有后台关系,能吃定员工,就算有明显的不合法行为,想要从这样的公司手上拿补偿也是千难万难。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借款的发放日期是在4号,而借款合同在6号才签订,这是属于补签合同的情况。根据我们处理类似银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不少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借款人,然后事后双方再补签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并且将合同签订日期签署为实际签订当日的日期。
其次,从我们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看,法院对于这种补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只要该等补签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不会因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借款合同签订日不一致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其中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补签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双方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的书面认可而已,并没有改变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也属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借贷双方的认可,***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补签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存在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也欢迎关注我,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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