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存在取舍,根据材料是什么就是什么,但是有些罪行相对较轻的案件需要有所取舍,往往因为有罪辩护适用简易程序很快释放,而无罪辩护因为适用普通程序可能要多关几天。
第一,题目问的是“具体刑事案件中”,那么问的就是针对具体个案,而非原则上的诉讼技巧。
第二,到底适合哪种辩护方式,要看具体什么案件,对方什么态度,证据收集情况,另外,公检法的业务主办人员的倾向性以及当时是普通时期还是严打某类案件期间等因素,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综合考虑后再研究有的案件适合无罪辩护,有的案件则只能按罪轻辩护。否则,不论哪种辩护方式都有可能害了嫌疑人。
第三,有的案件如果按罪轻辩护,会让嫌疑人“死的很惨”(前两年那个轰动全国的案件被顶格判了重刑就是前车之鉴)。
第四,因案情和证据及结合其他诸多因素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统一搞一刀切的回答,倒显得不专业或不分青红了。
第五,如果能把哪些适合罪轻辩护,哪些适合无罪辩护,整理成法律技巧还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话,那有相当一部分刑辩律师都可以被刑辩机器人代替了,因为按既定思路一成不变的执行,机器人显然比智能的人类更在行。
●所以,结论是:没法具体量化,画条线,说哪些是应该无罪辩护,哪些是应该罪轻辩护。最简单的例子,同样一件事或同样一句话换成不同人来执行做或说,结果有时简直天地之别,哪怕只是腔调和办事节奏不一样,结果都差远了,所以,厉害的律师都是匠人,没法定固定套路,固定就僵化,那是要害死人的。
仅供参考,抛砖引玉。
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研究法律的专家,所以他所承认的事实未必就是犯罪事实。因而需要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剖,讲出罪与非罪的理由。
二是犯罪嫌疑人误认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有些特殊场合造成犯罪嫌疑人错认,如某个人想寻死,晚上服了毒药后上道路倒在道路上死了,沿路驶来的车因为灯光较暗,没看清压上了,驾驶员一看死人了,认为是自己压死的,到公安机关投案承认自己压死人了。但最终检验结果是中毒身亡,按时间推算,车压之时人已经死了,所以本无罪他自己承认犯罪了。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如某个人的老婆正在被犯罪分子强奸,他气愤难控,操起木棒就打下去,不巧,打在头上,***犯死了。这人和老婆都认为***了,自首承认犯罪事实吧。结果经过侦查和审理查明真象,他是正当防卫,无罪。
很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不清楚,只有朴素的法律观念,听到侦查人员说认罪认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就会认罪认罚,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选择。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律师比较清楚,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自然要做无罪辩护。两者并不冲突。
“犯罪人”承认犯罪事实,一般指的是认罪,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一般是不会做无罪辩护的。但以下几个情况是例外:
1.被告人虽然认罪,但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客观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质疑现有的证据体系,故而做无罪辩护。
2.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律师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办案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取证规范取证,导致收集的客观证据因程序非法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3.被告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认识错误,不排除办案机关和公诉机关也会认识错误,将无罪行为认定为有罪行为,这种情况在经济案件中容易发生,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4.辩护人对公诉人、审判员了解深刻,知道公诉人和审判员的水平,***取无罪辩护的策略来影响公诉人和审判员的判断。
5.辩护人答应了被告人家属的无罪辩护要求,或者辩护人对被告人家属做出无罪承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6.不排除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共识,***取让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策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也存在一个辩护人既做无罪辩护同时又做罪轻辩护的情况,给人的感觉是辩护人自己思路都不清,其实,这是辩护人一种矛盾和“甩锅”方式。
……
至于是什么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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