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这种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依我之见:该案件公诉人(检察官)在庭上对于所举‘’证据复印件‘’的来源说‘’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的答辩意见是错误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质证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原则规定,作为公诉案件控方的检察院的出庭公诉人(检察官)有法律义务为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经得住了当事人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其向法庭所举证据的‘’当庭质疑‘’一一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丶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丶证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连性等等。
二,就本案例而言,出庭检察官应当在法庭上当庭将该‘’证据复印件‘’的出处在复印件的空白处作如下说明‘’本复印件原件存于xx处,复印制作人xxx,X年x月X日‘’以供法庭诉讼参与人核查。如果该‘’证据复印件‘’的原件丶原物侦查机关在全案移送检察机关时己随案移送的话,出庭检察官必须当庭出示原件原物而不能只出示‘’证据复印件‘’,只有在原物丶原件易腐烂或不宜保管,或过大不宜搬入法庭时,法律规定才能以拍照丶视频丶‘’证据复印件‘’的形式当庭向法庭出示。
只有按上述方法这样处理和当庭答辩才能正确应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对该‘’证据复印件‘’的质疑,只有这样处理和答辩才解决了本案例取证程序合法和清楚地回答该证据的原始出处和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只有这样处理才能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案件证据真实性问题达到定罪量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当庭出示证据丶当庭答辩‘’,即法律规定的‘’有证庭上举丶有话庭上说‘’,而不是检察官庭审后向法庭说明该‘’证据复印件‘’来源的合法性是法律对证据质证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法庭有权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丶证据真实性存疑而加以排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该决定开庭审判。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是可以提供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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