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仅仅支付律师事务所单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费用,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退还。但是,一般来说,都是支付的全称代理费用,会见仅仅是服务的一部分,疫情控制后,还可以进行会见。随着我过疫情得到可喜的控制状态,距离解禁已经不远了,会见自然会安排,建议您还是稍等一等,疫情的影响不仅仅你们个案,对全国人民造成的影响来说,还是可以承担得了的损失。
这个问题似乎离法律要远一点,离常理要近一些,本人不是律师,试着回答一下。
从你的叙述看,一切都在常识和情理之中,你之所以想吐槽,是因为你想多了!
疫情期间,你在家里宅出尿道感染引发炎症而发热,到医院求治时首先得排除是***肺炎,从公共安全的角度说,这是必须的,符合常识和情理。然后因为接触过发热门诊需要隔离14天,从防控冠状肺炎的角度说,这也是必须的,依然符合常识和情理。
如果你因为被动到发热门诊而感染冠状肺炎甚至造成家人连续感染,这样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人以为,这样的事实可以形成三个范围的法律责任:一是治疗费用。二是不能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因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是治疗费用,好像都是由国家承担吧!
如果是治疗期间发生劳动收入损失,或是是致死致残,在全社会上下一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防控疫情期间,这样发生的个人损失应该归结为意外事故,因为你没有证据或理由指控谁非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这些经济损失估计得自己消化。
如果因为致病而造成你及家人生活困难,这个问题就应当属于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解决。
如果整个事情走到了这样的境地,本人只能向你表示同情和慰问,因为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过程中你的运气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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