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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释,劳动合同怎么理解

  1. 签了劳动合同却不按合同给员工待遇,这合法吗?员工该怎么办?
  2.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签了劳动合同却不按合同员工待遇,这合法吗?员工该怎么办?

什么员工待遇?正常的员工待遇中劳动合同中都会明确,比如工资、奖金,其他***性待遇、休***、社保公积金等。

如果你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上述内容或者单位书面向你承诺了,单位又不兑现的话,可以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兑现。

如果单位就是不兑现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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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发生纠纷的话,建议劳动者尽量是与单位协商解决因为仲裁和诉讼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对劳动者来说可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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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签订双方都有义务履行,不履行就是违法

对违法的事,当然要依法要求其改正。

关于劳动争议我们国家有三种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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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

二,仲裁,

三,起诉

您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您认为比较合适的解决途径。


楼主你好,如果不按合同发放待遇合法,那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所以显然是不合法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中就包含了劳动报酬,也就是薪资待遇。

并且我们要搞清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将用人单位承诺给劳动者的各项工资,***,社保保险工作地点,公司名称等落到实处,以防公司对于员工承诺的项目不兑现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也是员工稳定就业的保障。

所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按照签订合同的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工资签的是8000,应明确好是税后还是税前,税前8000的往往到手就缩水了,税后8000,就是到手会是8000。这是一个注意的点,比如合同写的是要交五险一金,结果没交也是违法行为

合同里面写的条款没有落实到位的,都可以认为是公司存在不合法行为,员工可以先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协商不妥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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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是干嘛的,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该怎么办?当然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责令单位补发工资。


首先,提问者要与所在单位的人力***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询问为什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你相应的待遇,如果人力***管理部门的解释抑或你们沟通后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万事大吉;但,如果沟通无果,即提问者就职的企业还是不按照与你的合同约定内容给予相应的待遇,且没有能够与你达成一致,那么,提问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仲裁以维权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_a***_]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虚假入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因为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为伤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和经济性裁员等情况。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职工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