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被特许人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
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即被特许人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签订合同之前,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信息,即被特许人因被欺诈而签订加盟合同,解除合同被特许人有返还请求权。
合同约定了“任何情况不退加盟费”,还要退加盟商钱吗?如果符合前述三种需要退还加盟费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对此约定会不予理会。所以,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除了加盟商未获得***、特许人根本违约、特许人欺诈三种情形外,一般不予退还。
发生这种情况,需要考虑一下加盟这个品牌是不是可以凭借品牌的影响力赚钱;品牌总部是不是提供加盟后的产品更新、原料供应、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这个时候更应该看重“加盟总部的负责人”,人品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另外考虑的因素就是“品牌”是否已经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如果品牌对你没有帮助,负责人不可靠,品牌知识产品也没有相应保护,可以去与总部协商沟通解决问题
加盟个体户还是不靠谱的,想要加盟一定要考虑总部的实力,后期能给到什么样的助力。这些都是很关键,南京新商道餐饮,做餐饮品牌已近十年!公司旗下甜品烘焙项目、串串香麻辣烫项目、奶茶项目、炸鸡项目应有尽有。
加盟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加盟商通过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取得特许人的授权,得以利用这种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更快捷更有效的找准市场定位,投资盈利。
近年来,餐饮行业出现大量加盟***、加盟乱象,究其原因就是很多所谓的“加盟公司”并不具备特许人的资格,简言之就是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导致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并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形成***。
需要说明的,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有效仍有途径解除。
国家为了保护加盟商的投资安全及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加盟商具有一定期限的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俗称的“冷静期”。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9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