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
一、表面的危害后果触犯了刑事法律,不等于全部是犯罪。只有律师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清责任真相。
二、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存在多种多样。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存在以下几种性质:
(一)死者明知车来了,事先躲在路边,等车行近时突然冲入车轮下自杀。
(二)犯罪嫌疑人抢劫财物作案后,无证驾驶车辆逃跑,被行人阻挡通过,故意开车撞死人。
…………
[谢谢邀约]基于你的问。我的感触是:所谓的犯罪。它常常会是个意指触犯了一国刑事法律的行为。而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规则存在。就前述。便产生演绎出一个”司法公正”的人文问题。所以,被指犯了罪的人,能够依法享有辩护权。便成为彰显司法公正的人文公义层面的作法。你问这个问题的持疑之处何在呢?题主?我蛮好奇。
这种说法已经非常陈旧,已经out了——
现代法治国家早就已经摒弃了这种“先行定罪”的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程序,换言之,一切未经审判或者法律裁定的人都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而“疑罪从无”以及“无罪推定”由谁来主张呢?由嫌疑人自己?嫌疑人的亲属吗?由于法律法规条文非常专业又非常烦杂,嫌疑人本人以及亲属也许不能胜任。
因此,律师这个行业就应运而生;他们在法庭上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说白了,在没有经过法庭审理之前,没有法庭辩论以及证据***信之前,嫌疑人不是“罪犯”。
而自古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不是这样的;那个时期的的司法程序秉承的是“有罪推定”;所以“律师”这个职业是清朝末年才开始在我国出现,在此以前,只有“讼师”,也就是替人写状子打官司的人。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也是最近几十年才被我国司法界所接受;一是为了避免冤***错案;二是为了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嫌疑人以及亲属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法庭委派或者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如果承担不起诉讼费的嫌疑人,司法部门还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不要律师代理费。
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加上一条;即律师的提前介入,了解并且熟悉整个案由以便为嫌疑人(委托人)作无罪或者有罪(减轻刑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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