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个案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去剥丝抽茧去伪存真,证据的脉络就会显露出来了。
这个案件的特征;
2,两个人自始至终姘居共同生活直至案发逃亡。非法所得两个人共同享用。
说明两个人的身份平等,没有胁迫的因素。也许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更优越一些
3,作案方法单一,分工明确——女主外,男主內。共同谋划,共同享用抢来的财物。4,做案现场隐蔽没有第三方干扰。
5,做案手法残忍至极,令人发指。
6,两个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伪装善变有极大欺骗性。
两个犯罪嫌疑人:姘居共同生活,共同谋划,分工明确,共享犯罪财物,案发后落网男犯罪嫌疑人掩护***罪嫌疑人脱逃,利用翻供独揽罪行。
这完全说明两个犯罪嫌疑人是共同犯罪,身份平等,***罪嫌疑人在男犯罪嫌疑人的心里有很重的位置。
劳荣枝身上背负7条人命,按照惯例,可能大家都以为她已经被枪毙了,没想到她不仅好好的,甚至还可以跟法官狡辩,所以她还活得好好的。
她其实本来可以判死亡的,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她的律师又太厉害,而且这个女人她现在的狡辩,把她以前说的话都推翻了,相当于本来可以判她死刑的,结果由于证据不足,还有她的狡辩,所以可能会判她***或者死缓。
但是大家可能都会说这个律师不好,其实不然,证据不足,肯定不能判刑的,因为以前就出现过冤***错案,甚至错判的例子。让别人坐一辈子监狱,耽误了多少青春!这还只是活着的,而且判错刑,不仅仅耽误别人的名声,更耽误别人多少珍贵的青春,有的人从18岁开始坐牢,出来就50多岁,后面给他翻案,重新判的时候,发现他无罪,然后无罪释放。
所以这个律师做这个女人辩护律师,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推动法律的进步!
其实最开始的时候我以为她早被枪毙了
但是没想到还是没有。
看完以后,我觉得这个女人的心理素质太强大了。
临场发挥真是无敌了。
在法庭上真的是随机应变的节奏。
该柔弱的时候柔弱,该卖惨的时候卖惨。
而且法官问她的问题她都不直接去回答。
用各种办法来解释。
后来律师都看不下去了,说你直接回答就行了,不用解释。
对于我们世人来讲。
第一,尤其是对于广大男同志来讲,要严于律己,守住道德底线,洁身自爱,少去拈花惹草,招蜂引蝶。劳荣枝案的一个惯用杀人抢劫手法就是利用美色引诱之,抢劫之,杀之。
第二,要坚定对法律的信心,坚定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心,坚定对司法系统的信心。回顾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难免走了些弯路、出现了些波折,甚至出现了“呼格案”“赵作海案”这类冤案。但是从整体来讲,我们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是相当快的,因为我们真正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实际是从1***8年,也就大家耳熟能详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几十年间,我们无论从顶层设计、司法实践、组织架构等层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司法的进步是体现在了各个方面,大家可以往后倒退20年,想想当时的境况就能明白。
第三,要坚持真正的是非观,用科学的思维、法律的视角看待问题,努力提升法律素养。我的所学告诉我,刑法发挥作用的最大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说白了就是用刑罚来惩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用这种行为来告诫和世人,不要以身试法。这里更多地体现的是教育作用,针对的对象是广大的我们。劳案,我看到很多“有罪推定”的观点,跟风***设式的判断。这都是和法律观念相违背的。
我们进行的一审、二审,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辩论,其实都是程序正义的提现。程序正义说白了就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过程。而不是根据主观好恶来定罪。这是公平正义的最大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最典型的案子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全美都知道是辛普森干的,但是因为警方的重大失误导致关键证据受损,结果辛普森无罪释放。这里并不是提倡和赞扬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有我们的巨大优势,但是实体正义是靠程序正义来保证的,这点哪里都是相通的。
对司法系统来讲。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切莫怀有侥幸心理。应该彻底吸取一审时所犯的程序性错误的教训。这都已经成为了二审中辩方攻击的对象。还是那句话要保持对于法律的敬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对于律师来讲。
1、心怀正义,处事坦荡。
2、坚持真理,坚持公义。
劳犯的二审,蜡烛还是想说几句。通过一审二审,我想检方收获满满,劳犯智商不低,这点大家应该没有异议。
一审算试探劳犯相关心理根源,二审就是博弈阶段,斗志斗勇,检方给予足够耐心,犹如说劳犯,请开始你的表演。
可能检方先前已经掌握了她遭遇过法犯犹如“家庭暴力”的可能,但一审劳犯没怎么说,二审尽量让劳犯说出一些真相,也是检方想的。
当然,目前看来,即使二审,劳犯肯定不是完全实话,她依然还有或多或少的侥幸心理。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蜡烛心里,检方比劳犯厉害多了。这个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相信心理专家、法官、警察和刑侦专家等一定会在幕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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