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解体时男女双方往往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取出分割呢? 首先我们看看哪些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第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以上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此笔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分割。但该笔住房公积金能否取出,还得遵从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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