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法律法规,自动顺延,顺延至法定情形结束为止。
所谓的法定情形就是哺乳期结束,从女职工生产到哺乳期满为1周年,也就是从孩子出生当到至孩子满1周岁,就是哺乳期法定时间。
举个实际例子:
一个女职工,2019年10月15日开始生产,然后在家休产***,2020年3月1日回公司上班,这个时候她的劳动合同在4月5日到期;法定哺乳期结束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
公司如果决定不再与该哺乳期内的女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也不能在4月5自然终止劳动关系,需要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哺乳期结束,也就是劳动关系可以在2020年10月14日结束。
相关法定规定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女职工在“三期”的应用。
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里特别提醒:
哺乳期妇女的劳动合同到期,是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不是续签劳动合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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