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机构与***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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