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大明律》在历史上当然存在。明太祖朱元璋秉持重典治国的理念,总结前代经验,融合了礼法之间的平衡。
公元1367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也就是在南京建立明朝的前一年初步制定并发布,成为明朝276年严峻的帝国法律,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最系统的法典,影响深远。
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平武昌,即议律令。
朱元璋在打天下逐鹿中原的过程中,不仅有常遇春徐达等武将,还有李善长刘基等谋臣文士,联合杨宪、傅瓛、陶安等人,以《唐律》为蓝本,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
在形式上按六部立篇目,共同商定了大明律令,分为五刑,十恶,八议乃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因此史称:
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
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其中律有二百八十五条,令有一百四十五条。为了方便统治区的老百姓理解和官员的执行,又颁布了《律令直解》,对大明律加以解释,号称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乱世用重典,朱元璋秉持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注意风俗教化,引导民众。最终的定版,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在洪武三十年(13***)才正式颁发,共分30卷,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屈法以伸情。
朱元璋作为底层上位的皇帝,为了巩固统治,对于结党营私非常忌讳,为了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此类罪行一般都是十恶不赦。又连续颁行《大诰》《大诰续编》《三编》《大诰武臣》,维护纲常名教,律是原则,令是条文,例是具体操作,塑造了明代律法审判的基本路径与原则。
尽管朱元璋不允许后代变乱成法,但是他去世之后,屡次补正。弘治皇帝和嘉靖皇帝在位期间,对大明律都有修改补充,形成了律﹑例并行的双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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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传》屡次提到的《大明律》,历史上真的有。
吴元年(1367)冬十月,朱元璋命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20人草拟《大明令》,十二月修成,包括《吏令》、《户令》、《礼令》、《兵令》、《刑令》、《工令》、,共145条。洪武元年(1368)正月刊布天下。它是中国唯一一部完整保留下来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国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实行几年以后,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大明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布天下。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12篇,共30卷,606条。
《大明令》与《大明律》属于两个法律文本。
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感到律文还有不恰当之处,又命承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厘正十三条”,《大明律》进一步完善。
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订《大明律》,以《名例律》开篇,下面按六部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六律下各分若干门,共30卷,460条。
后来太孙朱允炆请更定5条以上,太祖认为很好。朱允炆又请提出:“凡与五伦相涉若,宜皆屈法以伸情”的修订意见被***纳,朱元璋又命改定73条。
洪武三十年(l3***),朱元璋又编纂了《钦定律诰》,共147条,并将《律诰》附于明律正文后,总其名曰《大明律》,颁布施行。明代中叶以后,《钦定律诰》被废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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