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嫁妆是结婚中金额最大的部分,而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对于彩礼的返还,嫁妆的归属便产生争议。
法律上的结婚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准,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 因男女双方并未成立夫妻关系,故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所以仍然有多数法院判决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时,嫁妆归谁?这个问题已有律师从今日的民法角度作出来了回答。一般来说,如果是结婚登记前办理的嫁妆,可视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财产赠与,是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可以带走。
那么这个问题要是放在古代呢?以前的夫妻离婚后,女方能够带走嫁妆吗?你可以会认为古时的女性没有财产权,带不走嫁妆。但事实恰恰相反,不管按唐宋时期的法律,还是按明清时期的习惯,以前的妇女如果改嫁,她是可以将带来的奁产随身带走的。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南宋有一名姓周的民妇,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岩叟;再嫁赵副将;于南宋开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义,但成婚仅及一年,就因为京宣义宠溺嬖妾,周氏便离开京家,投奔儿子曾岩叟。四年后,周氏去世,留下一笔奁产。京宣义贪图这笔奁产,便诉官要求周氏归葬。但这一诉求被法官驳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京宣义弃妻于曾家数年,婚姻已宣告失效,自是没有权利“取妻归葬”,更没有权利继承周氏的遗产。周氏之丧“听从曾岩叟安葬”,京宣义“不得更有词诉”。你看,周氏数次离婚、改嫁,却一直保有自己的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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