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法律仅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过在实务中,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会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在业内称为利益冲突,作为正常的律师一般都会回避这样的情况出现的。
不过,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一些小规模的县城,当地可能仅仅就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请律师的话,只能请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样就面临着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子的情况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征求双方的书面同意。【《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
希望能帮到您。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你:
分不同情况对待:
1.同一律所原则是可以代理一个案件的;
2.同一个律所不能同时代理利益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案件。
举个例子更好理解:
比如本地有个律所,口碑很好,很多当事人都相信,那么一个案件的好几个原告,分别从这个律师都请了代理自己案件的律师,这个是可以的;
一个刑事案件的好几个犯罪嫌疑人,也都请了这个律所的好几个律师,这个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一个案件的原告请了这个所的律师,那么被告,就不能再请这个所的律师了。因为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是冲突的,为的是避免这个所的律师相互串通,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请了这个所的律师,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再请这个所的律师了,原因也是一样的,因为嫌疑人的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冲突。
法律依据:
2010年6月1日,司法部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其中第27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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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律师执业执业规范规定不可以,一个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律师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就是可以的。
但是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从字面来看,我们都会以为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是违法的;其实并不违法,违反的是律师的执业操守,实际就是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所以想叫此事提出损害赔偿,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01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不违法
这与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并不一致,我们都想像着违法,其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分别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因为有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而让律师不尽职代理,或私下利益交换。
在特殊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是可以代理原告、被告双方的,所以说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双方,也有特殊和例外情况。
《律师法》规定的是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确实容易出现利益冲突。
02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违背的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
法律没有明确代理利益冲突的责任,只是在《律师执业规范中》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而这个规范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的执业守则和行事规范,也是行业自律的要求,违背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使当事人以此为理由请求赔偿也不能得到支持,最多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
03
可以这样应对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的风险
在与当事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加上一条“代理律师需认真审慎代理,自查是否存在与代理案件相冲突的利益事项,若出现同一律所代理诉讼双方的,应立即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有随时终止代理的权利,若给委托造成委托损失的,需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如果在委托的时候,双方能就此规定明确约定出来,基本就可以排除代理存在的同业竞争风险。
结语
委托律师需要谨慎选择,多关注其过往和业绩和代理成功的案件,而不是听其说认识某某法官之类,也不能听他随便的承诺案件结果,这样很容易上当受骗。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违法吗?
在每日***看来,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能代理同一个案件,但特殊情形下可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并没有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虽然有规定,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律师法中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仅仅是限制律师不得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因为双方当事人明显有利益冲突,如果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很显然违背了利益冲突的原则。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职务行为规范》是由全国律师协会做出的行业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用于约束律师的职业行为。
其中第50条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委托关系的情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其中该文件的第28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上述各规范性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法律规定,其余的两部是行业性的规范文件。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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