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体现了这一内容:“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有管辖权。
(三)综上所述,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条款有效,则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人民***对此不再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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