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针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所谓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作为员工,既然签订了这么份“奋斗者承诺书”,意味着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让渡与处分,而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做这样的权利处分。
所以,奋斗者承诺书被认定有效,不足为奇。而再审最终依据这份奋斗者承诺书,而对案件做出处理,也当然合理合法。
可能有人认为是不是因为华为是那么著名的公司,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没有公正合法的进行处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所谓的偏袒。
对于事情的是非曲直,我们总要首先要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一遇到事情,总是首先带着主管偏见去看待,那样我们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客观分析这份具有决定意义的奋斗者承诺书,发现它确实于法有据。而既然是合法的证据,法庭据以***纳,当然没有问题。
所以,华为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的处理,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不必大惊小怪。
不评论对错,只讲现实情况。
华为员工薪酬总体包括:
(1)基本工资
(2)年终奖
(3)外派补助
(4)长期激励
1和2不多解释,3属于补偿性质***,讨论一下4,因为跟这个案件有关。
长期激励的前置条件是签订奋斗者承诺书及工作满两年,同时看绩效,即满三年开始配,而正常情况下工作五年左右长期激励占年收入50%左右。也就是华为员工三年一小坎,五年一大坎,说的是收入上升幅度。而且长期激励的好处还有可以起码连续拿五年,配股的话是一直持有,甚至可以退休后保留股票。
在华为工作,加班是常态,但也不是变态。大部分人还是能享受法定***期和每年有12天调休假(用加班换的)。除了个别地方“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不保证休息”,但这是极少数而且也在公司内部被喷死。
几乎所有员工都以放弃正常十天年休***和无指令(自愿)加班,来申请长期激励的资格,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协议,员工多付出,公司多给钱。
#盈科7日普法#
本案判决有三个可以商榷的点。综合华为前员工曾梦诉华为劳动纠纷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的全案证据和他的诉讼请求,再审维持原判决可谓四平八稳。
但作为一位较资深的劳动仲裁专业律师,本人觉得《奋斗者承诺书》如果是曾梦在华为工作一段时间后书写提供的,更能体现是曾梦单方面未有任何前提的放弃带薪年休***。而本案是一入职,曾梦就按华为要求做出了放弃带薪年休***的权利。这是本案的可以商榷的一个点。
本案可以商榷的第二点是华为公司处理职工请***的批***制度是否有时间限制,譬如说应该在5天或多长时间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应。因为曾梦于2017年5月10日向上级主管刘某续请***,刘某看到了曾梦的请求事由后,先后做出了回应。8天以后的2017年5月18日刘某还回复了曾梦,但就是没有正面回复职工的请***申请。
曾梦之所以想再休***一段时间,是因为他以为公司是决定辞退他了,公司曾经要求在海外工作的他自行离职。并且审理中,华为公司也未提交曾梦业绩不合格,年终奖为零的有效证据。所以本律师认为本案视为华为公司与职工曾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更妥。
有待商榷的第三个点是曾梦觉得公司严重侵害了自身劳动权益,是否可以重新要求带薪年休***待遇?我觉得曾梦享有一定的反悔权,离职之前一年内的带薪年休***待遇可以获得支持。当然如果最近一年曾梦已休年休***,那就没有相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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