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不合算要看具体项目,不能一概而论!
税收政策是相对固定的,而企业的经营是千变万化,因此,税收策划没有固定模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有些项目“清包工”合算,有时候公司刚刚购入了大型设备、不动产,有大量的留底抵扣,一般计税还没有增值税税负,“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如A项目的进项增值税比较多,预计与销项持平,那当然是一般征收税负轻;相反,B项目进项税额很少,甚至几乎没有,自然就是选择“清包”税负轻了。
在实务中,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处于弱势,选择简易计算还是一般计税往往都不是自己能决定的,在签订合同时甲方把开9%的工程服务发票写在合同里,建筑企业只有在下游方面动点脑筋,想方设法多拿抵扣***。
这个不一定。建筑服务走清包工只是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就是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进项不可以抵扣。以100万为例(不含税销售额)缴纳3万的增值税。这也是国家出于建筑业取得进项***较少,对建筑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如果能够取得进项***,一般征收是非常划算。建筑业税率11%,而材料的进项是17%,存在差额。因此如果能取得正规进项一般征收反而合算。
你的理解不正确,划算不划算是分情况的!
一、划算的情形
如果营改增前后干的都是清包工或者甲供材工程,那营改增无疑是划算的,因为营改增过后,提供甲供工程、清包工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且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同样的合同价,计税依据减少了,要交的税相应的也减少了!
比如一项清包工项目营改增前后价款同为103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3×3%=3. 09万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3.09×(7%+3%+2%)=0.37万元,合计应交3.46万元,而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7%+3%+2%)=0.36万元,合计应交3.36万元,减少0.1万元。
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更是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的确,这种情况下确实是划算的!
二、不划算的情形
企业经营,追求的是净利润而不是交税的多少,其实这个不用多说,是干过工程的都知道,作为乙方,营改增前很多材料都是我来***购,然后我根据我的***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向甲方报价,我赚取的利润由材料差价和劳务两部分组成,而且材料差价那部分的利润是相当可观的,有时甚至占整个工程利润的大部分,但是营改增过后的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材料及人工,存在主要利润空间的材料全部由甲方直接供应了,乙方几乎无任何材料差价可赚取了,所以,你还会觉得清包工划算吗?
看到这里,你可能要说:那乙方不是亏大了吗?
其实不是的,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由3%的全额计征改为11%(现在为9%)的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这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税收更明确的表现,同时也是进步的表现。国家也是考虑到建筑业缺乏进项抵扣这个因素,才制定出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政策,其实是个过渡政策,等到建筑业逐渐步入正轨,简易计税也是终将取消的!
再此呼吁一下甲方,营改增政策的甲供清包工程对你们总体上是有利的,主要材料都由你们供应,希望减少点“***”工程!
1、建筑劳务都是人工成本,一般没什么进项增值税,走清包工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交不含税3%的税,比营业税含税3%的税,合算一点,并且购进辅料可以不需要增值税专用***,价格也低了。
2、如果建筑劳务不是真的清包工合同,本身购进大量材料,就有涉税风险!
所谓划算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从利润的角度考虑肯定不划算。
一、为什么说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划算。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清包工工程,增值税可以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进项***用来抵扣,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且税负不高。因此,不少人认为很划算。
例:某公司承包的清包工工程实行简易计税,本期实现收入100万元,则:
当期应交增值税=1,000,000.00÷(1+3%)×3%=29,126.21(元)
看到没有,如果交营业税,还需要3万元,现在交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只需要2.91万元,因此,不少人感觉和一般计税项目9%的增值税率相比,税负很低,很划算。
二、为什么说从利润的角度看不划算。
其实这个不用多说,干工程的都明白,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材料及人工,主要甲方直接甲方供应。作为乙方,没有材料差价可赚了,你说还划算吗?所以,从利润的角度看,肯定是不划算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之所以可以***取简易计税,就是考虑到在清包工的方式下,乙方没有多少进项***,进项***都被甲方拿去抵扣了,乙方的利润其实也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实行一般计税,让乙方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乙方岂不是亏死了。
因此,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对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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