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当事人有侵权行为。而在验资关系中,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验资人即使有虚假验资的行为,也只是针对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验资关系而发生的;与第三人有直接关系的不是验资人,而是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委托人。验资关系与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验资人不可能对第三人构成违约或者是侵权。所以,认定验资人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验资人应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验资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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