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律师排名,属于一种噱头,不要相信。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首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 “罪犯” 而叫 “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直接说某些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
是否构成犯罪,不只是一个称呼的问题,还有各种待遇和诉讼权利、地位等问题
很多罪名有根据不同犯罪情节有若干量刑幅度,不是每个犯罪人都应当判处死刑(***最轻也可能只判三年)
第二
但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稳定的,如果你心里有这个尺度,做起来就会有分寸,既让这些***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力,更要让他们受到应有的制裁。如果你的辩护让十恶不赦的恶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么你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让坏人庆幸,好人心寒!还记的南京彭宇案那个法官王浩吗?希望你好自为之!
律师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职业,只不过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个环节,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要履行律师这一社会角色所要求的职能,即为人辩护,因而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只不过是从事律师职业者的工作,而不存在其道德上的不恰当性。
法制社会讲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不仅仅是在法律条文上清晰有据,更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请求律师辩护是现代法制社会中正当合理的诉求,也是被告的权利之一。只有在律师的辩护下,通过公正的审判,最终对罪大恶极的人定罪,这才既符合法理,又符合人情。我们没有权利因为被告罪大恶极而取消他聘请律师诉讼权利,也没有理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谴责那些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的律师。
有律师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说明这个社会逐渐走进了理性状态,变得成熟起来,法制化更为明显,审判的程序更加合理 。唯有这样,一个社会才会更具有张力,整个社会的发展才会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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