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定义务。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里需注意的是:必须是经单位书面通知。如果没有单位的书面通知,单位亦应向劳经济补偿。
综上,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是劳动合同的时间以一年为界限,未满一年,你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满一年,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法海一粟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1、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自员工入职用人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含)用人单位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劳动者上述请求权的行使会有一个时间上的约束。因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双倍工资支付期限为11个月,即自入职用人单位起一年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自一年期满之日起,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迟自期满之上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则可能会因为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权利。
2、题主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用人单位没有与题主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肯定也没有为题主缴纳社保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据此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按照题主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作出经济补偿金;已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不满半年工龄的,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可以维权的,不过需要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发生过劳动关系,都会留有相应的痕迹,我大概总结了所能想到的如下内容: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等与工作相关的物品;
4、考勤记录;
6、个人工作记录,比如微信、QQ、邮件往来;
注:1.3.4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了单位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作为律师给你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已经正常入职并提供了劳务,那么就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向人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管***用哪种***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完善的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医保证、工资卡、工作证、养老保险查询单、工牌、工装等等,证据越多越有利于赢得诉讼,因此[_a***_]要有存证意识,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最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以下责任,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进行离职前体检等等。
总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证据充分,你依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若干年后,出现单位不签合同就用工是不正常的。不签合同就用工,应属违法。当提供劳动力一方提出索赔,就存在一个严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乙方必然处于被动地位。提供考勤记录?申请“仲裁”?都比较难!如果是正规单位一般不会发生此类事。有些灵活就业的小店作坊,老板本来就要钻这个“空子”。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如实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乙方是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有关执法部门,平时就要宣传在前,定期对有些单位进行抽检,发现违规用工的案件即时处理,并在归属地范围通报和在媒体曝光。为了建设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为了落实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理应做的作好。
据我的了解,这种现象不能算很普遍,但肯定也会存在。但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该签署劳动合同,而且应该一方留存一份,以免出现争议。
公司把两份合同都收走的考虑可能会有以下几种:
1.发生争议时,由于劳动者无法拿出劳动合同,少了最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加重劳动者的举证义务。比如在投诉社保时,社保局通常要求提供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就需要裁决书或判决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受理。又如在仲裁或诉讼时,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会不予受理,又要到法院去进行审理。
2.发生争议时,公司可以在合同中任意添加对劳动者不利而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内容,如果劳动者在签署没有注意合同是否有空白的地方,没有拍照留档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添加的内容,就变成了有争议的地方,需要劳动者进行解释,或者举出其他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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