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的法条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根据法条的精神,针对外国仲裁裁决结果,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即可,***原则上必须受理。可是实际上的操作需要以两国之间的协议做依据,如果中国跟裁决作出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司法合作协议或者多边司法合作协议,就要看两个国家的司法操作实例去处理这个执行案件了。
退一万步来说,如果该份仲裁裁决在中国得不到直接的承认,当事人可以以该份裁决结果作为证据,在中国国内提起一次新的诉讼,通过我国的审理程序作出判决,这份判决就可以用作执行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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