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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的维护,代理律师的维护义务

  1.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正义,还是维护委托人权利,哪个重要?
  2. 官司已打完,对聘请律师服务不满意咋办?

律师职责是维护正义还是维护委托人权利,哪个重要?

剖析:两种情况 1 收了律师费,职责是维护受托方的权益是否正义另说;2 不收钱而去做的侠义之举,才是真正的维护正义,为捍卫公平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战,这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我国有非常多的法律援助者在为正义发声拚搏的路上。为他们点赞!

律师的职责,本身是维护正义和维护委托人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不重要之分。

这是法律对律师的要求,是人民对律师的期盼,也是每个执业律师应循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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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每个律师而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案过程中,情况就不同了,尤其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个人道德品质、办案能力负责精神等存在着客观差距,有些律师的作为,确实没有尽职尽责,甚至缺乏正义之心。我曾因工作关系,接触过不少律师,对他们的表现,尽收眼底,心里也是五味杂陈。

就总体而言,当律师把自己的职业从"服务第一“蜕变为“金钱至上“时,那么,正义不复存在,维权也成形式。为此,建议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请律师前,先要通过相关渠道了解该律师的人品,再了解其法律水平业务能力。同时,也建议国家在修订《律师法》时,可以借鉴国外好的做法:一是律师不能只赚不赔。如某企业委托律师打经济官司时,应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在胜诉时可收回多少赔偿金额(包括借出本金、利息对方违约罚款等),如达不到收回目标,律师要相应减少代理费用,甚至按合同约定赔偿部分金额。二是委托方在向律师交代理费时,可不一次性全额交清,如先交30%,其余待案件在法院结案时,依据律师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再补足全额或酌减交费。总之,律师的收费要与其敬业精神、工作能力"挂钩“,从而有所自我约束。

律师乃公正之维护者。其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乃天平,律师与控方是两端之砝码。任何一方有失公允,必将致天平偏差,判决结果即会错,致当事人之无端损失。历史冤案比比,教训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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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

一、律师的工作来源是当事人个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个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因此首先要维护当事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义是靠每一个具体的案件积累起来的。正义不是空洞的概念,他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案件积累起来的。没有个案的公正就没有整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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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当事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局部维护好了,才能实现整体正义,这是个体与群体的关系。

四、***总书记已经明确:要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求首先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最终达到整体正义。

以上就是我自己的看法,供你参考。

在目前来讲,谁请律师律师就为谁辩护,想方设法专法律空子为他的当事人赢得官司,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要不然人家为什么花钱请你呢。除非***或是国家法律机构专门设立公诉律师,也就是公务员性质的,有可能以法律为淮绳为双方当事人辩护。

官司已打完,对聘请律师服务不满意咋办?

官司已打完,对聘请律师服务不满意咋办?

现实中却有这种情况,有部分律师会以有关系为由,忽悠当事人官司一定能赢,而赚取代理费。同时也有当事人,本身不占理,过度相信律师的能力,而受律师摆布。结果官司输了,不是追究原因,会把输官司的原因,归结于律师服务有问题。一个官司的输赢,是由多个方面的,但主要是本身的事实决定。所以,当事人应该正确的面对,自己不占理,或者有违道德、法律之处,就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另外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实事求是的了解案件的实情,理性地告诫当事人,更不能忽悠或者是与当事人串通歪曲事实。关于当事人对律师服务不满意的情况,确实属于律师不尽职责,或者是律师串通对方导致的官司输了,应该找出原因,再提出申诉。同时可以要求退回律师费,并且向司法局、律协投诉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