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贯彻“历史从宽、现行从严”刑事政策。
一般认为,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追诉时效,仅仅是国家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但可能给予保安处分。例如,经过了追诉时效,也应当没收违禁品。
关于规定时效的根据,刑法理论上有多种学说,如,改善推测说、证据湮灭说、准受刑说、感情缓和说,尊重事实状态说。这些学说各具道理,也不一定相互矛盾,能够从一个方面论述了时效制度的根据。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的刑事政策一直贯彻“历史从宽、现行从严”,但是,“指标式”的专项行动,可能有违该政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注意。总之,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为了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对去台人员作了特别的规定: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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