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原来协议确定每月生活费一千元,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现在物价上涨了,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当上浮。这种情况比较多。
第二种,原来协议确定的数字,已经考虑了物价上浮因素,留出了较大的余地(例如原来每月实际需要500,协议确定1000),这种情况要考虑这1000现在是否够,如果还是够了,不宜追加,如果不够,可以主张追加。
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你方要求追加需要证据(例如,生活费明细账目超过一千,或者上学费用增加,或者现在物价明显上涨),对方可能会抗辩,当然也需要证据(如以前已经多算了,或者现在用不了这么多)。是否成功,关键是双方谁的证据过硬,谁的说理合法靠谱。
2、孩子生活费应当是夫妻双方承担,因此,对方承担的不是孩子生活费的全部,大体上一人一半。
3、具体怎么判,法院还会考虑双方实际收入水平,一般,付给孩子的生活费不超过本人收入的三分之一。
如果父母在离婚后的工作生活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发生较大变化,足以引起原定抚养费数额发生变更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由监护人作为代理人提起变更之诉,要求依照离婚法律文件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增加抚养费的给付数额。
完全可以。
现在的生活水平一天比一天提高,生活成本也一年比一年加大。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出也一年比一年增加。这就可能是原来父母离婚的时候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的需要。甚至于让子女无法生活或者生活困难,那么在此情况下,子女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条规定也就是说,父母离婚的时候,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商定或者判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以后子女在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能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有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的身份关系是不存在反悔的,除非有证据证明非双方自愿,即双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同意复婚,而另一方反悔都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财产分割方面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即一方在协议书上放弃财产分配权后反悔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一方反悔的在一年内***会受理诉讼请求,如果财产分配协议有欺诈,胁迫,隐瞒等违法行为***会受理案件,但对反悔一方请求不予支持。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夫妻另一方隐匿,隐藏或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一方自发现次日两年内向******的,人民***会受理并重新分割因一方隐匿,转移,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一方少分或不分该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对欺瞒一方已经民事诉讼法进行除处罚。对于欺诈具体依据参见新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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