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为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也许有读者注意到,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是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我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婚罪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话,那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便形同虚设,所以我认为应当赔偿。
至于赔偿数额,一般可以参考当地类案判决的数额范围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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