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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法律咨询,帕累托案例

  1. 为什么垄断竞争相对于垄断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什么垄断竞争相对于垄断是一个累托改进?

您好,我最近正在学习相关内容,请让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吧。

其实这种表述并不严谨。按照范里安教授《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的说法,如果垄断者可以实行一级价格歧视,它将能够剥夺所有的消费者剩余,此时整个社会仍然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在垄断条件下也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此时,所有消费者都将被迫以他们所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交易,此时显然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整个市场达到了一种非常残酷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在不考虑价格歧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求解n个企业生产的古诺均衡解来证明这一点。如果求出n个企业参与生产时,达到古诺均衡解时市场的总产量的表达式,就会发现,随着市场上厂商数量的增加,整个市场的总产量会逐渐趋近与完全竞争时的均衡产量。因此,垄断竞争相当于垄断能够达到更高的产量。此时显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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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我们***设垄断条件下的反需求曲线是线性的,那么我们通过观察MR曲线的斜率可以直接发现这一点。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反需求曲线越来越平缓,因此MR曲线也越来越平缓,均衡产量越来越接近于完全竞争产量,由垄断造成的浪费也越来越少,最后趋近与零。此过程中显然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和我交流!

范里安认为完全价格歧视垄断是帕累托最优,这时候不存在帕累托改进。而统一定价的垄断不是帕累托最优,他认为以别的价格再成交将能促进垄断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所以存在帕累托改进。但是他显然违背了垄断者统一定价前提,不能用第二种价格去交易。如果允许任意价格做决策,那么垄断者利润最大化的均衡就只能是完全价格歧视垄断均衡。但是这样的话,通过供需数量均衡确定商品价格的均衡原理就要破产了。所以范里安的这种论证是错误的。现实为什么从法律上就禁止垄断,而不是要求垄断者实行帕累托改进。按照范里安的推理,应该是从法律上要求垄断者实行帕累托改进。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收益所决定的产量,与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决定的产量之间实行完全价格歧视总是可以的。给它命名为垄断的帕累托改进的完全价格歧视垄断还是可以的吧。只是我们大家都不是白痴,都知道垄断对社会有害。因为垄断几乎是一种经济独裁,它的发展方向是严重的两极分化,是严重的经济危机。老百姓的购买力会被垄断者榨干。我们不能只讲效率。完全竞争的帕累托最优很美,完全价格歧视垄断的帕累托最优很恐怖,垄断的帕累托改进不怎么样。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唯效率论,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对抗均富的意识形态理论工具,同时它也是个人自由主义的保护神。如果帕累托效率就是好,就是不用改变,那就不要反垄断而是要求垄断进行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及改进,不能损害一人的利益,也就不能损害一个资本家的利益。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意识形态功能已然很明显。结论,帕累托最优与帕累托改进并不是不能反对的,不是不能革命的,不是不能改革的。我喜欢自由也喜欢平等,而任何一个极端都是危险的。因而我们要怀疑为它们辩护的理论是不是也是种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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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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