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大学生实习期间”,这时的大学生,本人身份首先是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是在校大学生,他此时的唯一任务就是学习,即实践环节的学习。而大学生的实习,是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利用其现有的实际环境条件,给正在上学的学生提供一个学习平台,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追求的是学以致用,达到即学会理论知识,又会实作操作的目的,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的实际运用创造条件。简单地说:借助他人平台的让生手们炼手,学习实际应用、操作。
接收学生实习的机构很多,完全视所学专业而异。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去法院实习,会计专业可以去企业财务处(科)实习,师范类专业可以去学校实习,当然也可以去企业实习。不论那一类实习单位,人家只负责给实习学生提供一个学习平台,与实习学生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如他正好去企业实习,参加了实际的生产劳动,生产了产品,也是没有报酬的。遇上好心一点的企业,适当地给实习学生发一点补助,就很良心了。他的任务是学习,也是新手,要求高的工作人家提供实际的操作机会也是有风险的,他会生产残次品的。说到底,人家提供的只是学习锻炼的机会,仅此而己。
至于题主所说的用人单位,那就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这些实体作为用人单位,与其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了。这种关系由法律、法规来调整,通过合同等形式予以规范。职工实际参加了工作或劳动,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并同时按政策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因此,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仅仅是借用他人提供的学习平台,在参加实践环节的学习,是在炼手,本人实际仂身份依然是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即使参加了劳动,也不付报酬,还要叫实习单位给他缴纳五险一金,也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想法可以有,实际上绝无可能,还真是想多了。
应邀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劳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也即16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据此,未毕业的大学生并非劳动法的排除适用对象,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的资格。所以,临毕业大学生,只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身体健康,就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劳动主体。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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