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羁押期间,原则上是不允许会见 的,如果经过案审机关的批准,是可以与家属见面的。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同时,如果当事人想了解其朋友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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