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救助,目的是为了维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程序,主要是体现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司法救助情形。
被害人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救助:
被害人一方的司法救助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主动申请):
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以下情形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本人为盲、聋、哑人
(2)本人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本人因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死刑
(4)本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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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司法救助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要求司法救助。一:被害人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受到重伤或者严重伤残的,需要就医,而没有生活来源的。
二: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而被害人家中生活困难,无钱就医治疗的。
三: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从此家中没有生活来源的,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害造成受害人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生活,需要救助的。
总之,符合以上四点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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