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问题描述不是太清楚,通过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合同法内容,在劳动争议中,经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还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答: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多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2.满一年后,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谢邀。时间是有两种算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计算公式:某年某月某日至次年的某年某月某日的提前一天即为一个整自然年,如: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为一年约定期限时间。第二,在民间团体和百姓之家,也有按照俗约的,即某年某月某日至次年的某年某月某日整时来约定,如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3日,这即为一个整自然年约定期限时间。当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期限只要不过当日的0点,即半夜12时,都是在有效期内。希望能够帮到你,祝生活愉快😊😊
有效的,一般金融机构以最终放款日为起息日,然后生成还款***表给你,按照还款***表还款即可。签署日期和借款合同约定日期都是预先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借款人收到发放的贷款时才会真正生效,如果只是签了合同一直没给借款人发放贷款,这种情况才失效的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借款的发放日期是在4号,而借款合同在6号才签订,这是属于补签合同的情况。根据我们处理类似银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不少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借款人,然后事后双方再补签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并且将合同签订日期签署为实际签订当日的日期。
其次,从我们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看,法院对于这种补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只要该等补签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不会因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借款合同签订日不一致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其中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补签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双方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的书面认可而已,并没有改变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也属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借贷双方的认可,***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补签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存在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也欢迎关注我,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识。
当然是有效的,借款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借贷之合意。补签的也能证明双方事前交付的款项是借款。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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