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樊某结婚。婚后,前妻却发现樊某的性格十分古怪,并经常出现奇怪的举动,比如半夜12点出门骑车,一直骑到凌晨。因无***常相处,两人在2017年7月离婚;
晚上不爱睡觉的樊某,白天自然起的很晚。而母亲冯某脾气火爆,两人经常因为这件事情发生争吵。
2018年3月的一天上午11点,冯某发现自己买的铁皮石斛被儿子送人,冯某对樊某责骂;
下午2点,冯某外出回来后继续责骂儿子,随后情绪激动的冯某将一杯凉开水泼向樊某,两人遂发生了肢体冲突;
樊某“过腻了这种吵吵闹闹的生活”,于是他顺手抄起水槽旁的菜刀,朝着母亲的头部砍去。连砍二十多刀后,冯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2018年8月31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也许是冲动战胜理智,这个社会不敢说很好,但是确实是比以前的人有素质一点,也许很多人说,现在人心比以前坏,看看你身边的人,以前婆媳关系多差,现在虽然没多好,但学会了礼让,这就是读书带来的好好处,能杀母的人,只能说冲动了,再怎么样,也不至于开杀戒
不请自来:
浙江男子二十多刀砍杀母亲,为何只判无期?
这名男子是抑郁症患者,他的大脑心灵不受人的控制,他的思维跳跃异常,一会狂澡,一会烦乱,一会悲伤,一会兴奋,你不知哪个时段他舒服,哪个时段他痛苦,不能按正常思维的人去要求他,所以他不能按常理出牌,这其实是个悲哀又悲惨的事实,儿子杀娘,这叫畜牲,但是,他属于神精病的范畴,没有完全的行事责任能力,所以即使他杀死了他妈,也不能判死刑,只能判***。这样也好,妈妈没了,也没人给他洗衣做饭,赚钱也难,找到了一个吃饭睡觉的地方!
就该案公开的已知情节:
一、宝马男驾车先碾压实线,逼使顶撞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电车男。致发生纠纷。
二、宝马男(死者)下车先推打电车男,还不解气;不收手。再回车内提刀出来砍杀电车男。可见其凶狠霸道。
三、在宝马男持续砍杀电车男过程中,宝马男不慎刀掉落地上,电车男乘势抢先(其实这里更多是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的一种条件反射性动作)将刀拿到手中。宝马男摔倒,电车男砍杀、追砍致宝马男死亡。
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个人认为电车男行为属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宝马男无理、凶狠、霸道对电车男进行持续砍杀。使电车男人身生命健康权,受到正在进行中的严重不法侵害、威胁。
二、电车男在生死攸关的危急情况下,终于有机会,不得已捡刀砍杀宝马男。完全属于为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而作出的正常、正当、正义行为。
这里重点是:当时那种电光火石的危急情况下,电车男能冷静吗?有时间冷静吗?容得下他冷静吗?他若犹豫不砍杀宝马男,则很有可能被宝马男,更加暴怒、凶残地砍杀死。他应该砍杀,也只能砍杀宝马男,致其伤残(死亡则是无法掌控的了)才能制止宝马男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才能解除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严重威胁。
这个视频我看了,诡辩高手啊,既然这样,我也来个鸡蛋挑骨头,正当防卫是反击正在实施的侵害,那如果我拿刀砍人,砍一下,立马原地不动了,你要是打我,那就是防卫过当了,因为你打我的时候我压根没进行侵害啊,侵害是刚才的事了。
所以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过程,不反击自己会不会受侵害,被刀砍杀,刀掉了,但依然在拳打脚踢一个已经被砍伤的人,继续实施侵害,严重威胁到他人生命,捡起刀反击没问题,宝马男此时处于劣势,逃往车那边,是想拿另一把刀或是枪,或是直接上车冲撞电动车男,当时在场周边有很多无辜市民,一旦开枪或是用车冲撞,到时候死伤的人更多,这时候电动车男为了把伤亡损失降到最低,果断正确的拿下首杀,我们应该为电动车男处事不惊,临危不乱,把人民群众利益放第一位的行为点赞
这个级别的律师说,开始捡起刀还击没问题,问题是出在电动车男刀掉了,捡起来又去追砍,试问不追砍自己的存活率立马降低,一个动不动就拿刀砍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自己车上还有两个女人的情况下丢了面子,他会怎么做,换成我都能想到立马上车,一脚油门过去
我的总结就是:防卫过当还是不过当,交给法官吧,如果我是电动车男,我也会那么做,我坚信,你死好过我死
如果哪个律师在这个时候提出电动车小哥故意***,估计他的律师当到头了。
从曝光的司法判决看,死者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涉及到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打碎过别人的鼻梁、刀刺过别人的胸腔。
这些资料不是为了说明,纹身男就活该被当街砍死,而是说死者有明显涉黑嫌疑,
在侦办此案时,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受害人”。 舆论是社会的镜子,漫射出公众的心态。而***资料也显示电动车小哥在被砍杀过程中在死者醉酒掉刀抢到刀还击的,所以应该是正当防卫。
人民陪审员制度[_a***_]大力推广,***都学习学习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据当地警方调查,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如果以现在披露出来的***看,当对方已经停止攻击,骑车男子仍然穷追不舍,最后置人于死地 ,他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过当。
***中骑车男子捡起砍刀时,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中看不出是否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已经不是正当防卫了。
很简单,因为***而遭到砍杀,当然要防卫;而且从骑车男拾起砍刀,制止了宝马男行凶为止,都是正当防卫。
咱们国家制定的刑法到底是为了社会公平正义,除暴安良,还是助纣为虐,抑良扬恶?我想为了肯定是前者!再来看本案的大致事发经过:1.路口宝马车强行违规变道进入非机动车道,刮蹭了在非机动正常行驶的骑车男,宝马男错1
2.发生事故后,正常应该报警等交警处理,当然双方协商解决也无不可,但是车上宝马车上已下来两个人和骑车人交涉,而宝马男却冲出车,跑到骑车男面前直接踹倒自行车,欧打,并持续追打骑车男。同时骑车人只是躲闲退让,没有还手。这是宝马男错2
3.注意,这是本案的转折点,无论宝马男是否死亡,性质都一样!突然,宝马男跑回车上,拿出一把长刀,(这是法律禁止拥有和携带的管制刀具)跑向骑车男,(同时宝马男身边的朋友并未制止他这样危险的行为)并实施追砍,骑车人尽管退让躲避,但宝马男还是砍伤了踦车人!这时,宝马男已经是持刀行凶的暴徒了!这是宝马男罪错3
4:当砍人砍了数刀的过程中,宝马男手中的刀因挥刀过猛意外掉落在旁边的公路上,随后两人开始争抢夺刀,结果被骑车人抢到,于是剧情开始反转,骑车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开始自卫反击,宝马男被反击砍伤以后并未求绕或逃串,而是跑向了宝马车,由于骑车男不能也不可能判定宝马车上是不是还有其它凶器,也怕宝马男上车会开车撞死他,所以骑车男继续追砍了宝马男。最终,宝马男因伤重不治身亡。终上所述,骑车男是从被动挨撞到被动挨打,再到被动挨砍,并已身体负伤之际,意外获得了自卫反击的手段,在自己生命遭受致命威胁,周围形势对他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对方四人,骑车男只有一人)实施自卫应该享有无限自卫权,只到使侵害方失去侵害能力为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宝马男本人劣迹斑斑,多次犯罪被判刑和拘留,有流氓***背景。当地人称其为龙哥。上身纹满纹身。当然这是题外话,但是也可以看出此人平时飞扬跋扈惯了,所以才一言不合就***砍人。一个守法的公民是不会随身携带那样一把管制长刀的。希望司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此案,申张正义和公平,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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