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几种情形认定责任: 一、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该担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的。分两种情形:1、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满,如果新贷款未归还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款归还了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无须承担责任,而仅须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则担保人既要对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又要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2、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满,担保人对前一份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担责任吧,既然串通好了肯定贷款人不还钱,信用社也不要诉讼时效一过都没有责任了,俺们这信用社好多这种情况,好多没上征信,要是要信用社把欠钱不还的上征信,不知道有多少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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