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在限定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而没有支付,时效期间内起诉至***,应认定该项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予以遵守。但是,关于主张相应的利息问题,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对这个问题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这就看。对方。是一个。有工作单位。有工资的人?如果。对方耍无赖,不给。可以从他工资中扣除。如果对方。是个无业游民。没有工资收入要钱。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那就别要了。自认倒霉吧!。
首先题主要清楚在贷款没有还完之前是不能随意增加名字的。如果需要增加必须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而一般情况银行是不会同意的。
既然是***设我们就来说说如果增加了名字财产的归属。
婚前这套房子是你贷款买的,那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一旦结婚了就属于共同还款,也就是说其实结婚了这套房子哪怕不加名字,未偿还的贷款部分的还款也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如果加了名字那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在原财产所有人的同意下与夫妻共同享有该房屋。
也就是说一旦增加名字,这套房子不论是不是婚前财产都属于共有资产,一旦离婚走正常法律程序是需要平分的。也就是说不再单单是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财产,而是包含首付和贷款全部属于财产分割范围。
最后说一下,既然结婚了不是什么家财万贯之人,单单房产能夫妻共同所有就共同所有。毕竟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不要处处提防着对方,人都不傻,有时候自作聪明反而影响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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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首付归男方所有。
二、结婚登记之日起所有按揭为男方父母所还,该房即使有女方姓名,也与女方无关。
三、结婚登记之曰起以男女收入归还按揭,结婚登记日前首付款和男方所还按揭款归男方。余款为男、女方共同所有。原则上一人一半。
四、房屋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谢谢邀请;婚前首付还贷买的房,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共同还贷,离婚后应该怎么分割,问题很明确,分割就不麻烦。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领结婚证就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家庭财产由个人婚前财产和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组成,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归属权属于个人,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归属的性质。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离婚时平等分割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该房产的首付部分和婚前还贷部分,是属于单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增值部分 )占该房产总价值的比例,划出个人婚前财产部分就可以了。
领取结婚证以后,需要共同还贷,加了女方的名字,这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共同还贷的部分,( 增值部分 ) 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占该房产总价值的比例,男女双方各占50%的分割权利。
婚前买房的钱加婚后还贷的二分之一为婚前买房人的总钱数。另婚后还贷的二分之一为对方的总钱数。按夫妻各占 现房评估房价总数的百分数分配比较合理。必要时婚前买 房的钱适当加些利息。
谢谢邀请!
如果双方后来要离婚,对于这个房产处理办法如下:首先,有房产证比较好办,当然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友好协商分割。协商不好才交给法***处理。
其次,***在处理房产时,虽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也要考虑双方婚姻时间持续长短、有无孩子、女方对房产还款的贡献大小。所以,如果婚姻时间不长,双方感情基础一般,***一般会按照女方不超过一半的办法分割。同时,当然还要考虑双方抚养孩子、离婚后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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