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记住,依据律师法,你只能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而承办律师系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具体负责你的案件。现在,承办人死亡,你应该拿着委托合同找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要求其重新指派律师负责你的案件。
如果这个***经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本人负主要责任以下的责任,应当算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说,工作时因工作受的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说,为了准备工作或者工作善后受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的;或者说,因工作患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说,因公外出遭遇的意外或失踪。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者说,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又不是自己主要责任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视同工伤:
首先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是否律师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律师本人主要责任?其次律师的工作流程比较弹性,具体情况是需要看与挂靠律所签订协议的具体约定条款。在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还是侵权赔偿,律所与律师本人心里都应该有谱。
谢谢悟空问答。作为一名律师,相信对任何有关法律的知识都得心应手,尤其在法律常识上对自身的权力维护以及事后处理也会比常人更精通。当一名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时,在办案途中遭遇突发事件后的赔偿也会更细化,更明确,责任划分也更到位。
一般情况下如果证明了此次出行是和办案相关那就符合工作相关的条件,即使是节***日和上下班时间也可以算作工伤,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的责任人不能是该律师,否则也不能算工伤。
这个应该是工伤,不要说是因为工作办案途中了,就是在上下班经常走的路上遭遇***,只要不是自己占主责,都算是工伤。这个国家有具体规定,条文记不清楚了,可以去网上查下相关资料,可以确定的告诉你,你说的这个情况一定属于工伤范畴。
你好!
这个问题是哪里来的?
律师之间为啥不能握手?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规定律师之间不能握手。
律师都是同行,两人见面握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
那也没有不能握手的。
法庭上双方律师会有激烈的争辩,那是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会不惜争得面红耳赤。
但是,这是职责所在,对事不对人,休庭时,上前握握手,那是礼节,并不代表双方的妥协。作为律师,也不会因为在法庭上握了一下手,就放弃自己的观点、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一个当事人看到律师在法庭上互相握手,就对律师产生怀疑,那就大错特错了。其实,当事人也根本不会因为握手就怀疑自己的律师的,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当事人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他们有判断是非的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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