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和企业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外国律师在中国,不能以外国律师的名义(即使是世界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当然,因为不是中国律师,也不能以中国律师的名义在中国代理诉讼。
尽管如此,如果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员工,可以以普通代理人(不是以律师)的名义代理诉讼。
非常希望看到一名外国律师以普通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庭上使用他们的诉讼技巧,也非常希望看到中国律师在法庭上使用外国的诉讼技巧。可惜,在当代,恐怕是看不到了,尽管法律上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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