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诉讼 > 正文

离婚诉讼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 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2. 离婚官司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会被认定为强奸,法律对此是怎么界定的?

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离婚时的房产***有哪些?

说明如下:

1.夫妻一方私自将房子租借导致的胶葛

离婚诉讼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夫妻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卖导致的胶葛

3.夫妻两边婚后出资获得产权证,离婚的时分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4.婚前一方悉数出资婚后获得房本,离婚的时分是不是归于共有产业导致的胶葛

离婚诉讼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5.婚前一方付出全款,并在婚前获得了房本,离婚的时分怎么分配导致的胶葛

6.夫妻一方婚前经过典当借款购房,获得了房产证,婚后一起还贷,离婚后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7.夫妻一方婚前付出了有些房款,婚后获得房产证,婚后两边一起还贷的房子,离婚的时分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离婚诉讼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8.婚前一方爸爸妈妈租借***购的房子,(婚前获得的房本、婚后获得的房本)离婚的时分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您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用协商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离婚官司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会被认定为强奸法律对此是怎么界定的?

对于婚内***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所谓***罪最主要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一方的意思而强行发生性行为如果符合这个条件,那么我想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内都是有可能会涉嫌的。

只不过如果男女双方还是处在婚姻存续期间,毕竟性生活也是男女双方的义务,所以可能很多人就会觉得是不可能构成***罪的。但是在这里面我们不排除有的夫妻之间感情明显已经不好,而且很多发生性关系已经不是正常范围之内,而是有人身虐待的意思。那么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我认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罪。或者如果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可以追究对方家庭暴力或者故意伤害罪等情况的。

所以至于题目当中所说的男女双方现在已处在离婚的阶段,那么显然双方对于感情已经基本上名存实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再心情发生所谓的正常性生活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男方只是单纯的认为男女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而强迫女方发生关系,那么我认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罪的。

因为毕竟法律不能僵硬教条的去使用,否则会使很多心存不良想法的人故意钻空子,这样如果给女性造成损害,而基于教条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我想法律将会失去本身制定的意义。对公民也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