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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原告辩护词

  1. 某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种律师是大家想要的正义的律师吗?

律师辩护词中称自己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种律师是大家想要的正义的律师吗?

律师的职责是为委托人“脱罪”,用法律语言就是委托人的利益辩护,说的再直白些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职责所在。也是律师必须遵守的“良心或正义”,可见律师的正义就是为委托人谋利,当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那些期望律师“公正”的人不是脑子坏了就是精神病发作,拿着委托人的钱为了所谓的“正义”而不为对方辩护的律师就是典型的吃里扒外的小人,在人的角度可能没有问题但在律师的角度看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龌龊小人。而所谓的律师集体反感就更是奇怪了,只能说明那些所谓反感的律师,要么职业道德有问题,要么就是个民粹的走狗,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老百姓或者当权者的想法就是他的想法。那要律师还有何用?法律判决变成民众公决不就好了?

依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是依据证据材料、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因此,接受委托、指派后,应该认真仔细的研究案件材料,搜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而不是无所作为,不允许指责当事人的不是,更不允许站在公诉人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公诉。

我所请过的律师,感觉就是收了我的费,再收到原告比我律师费高的红包吃请送后。整个辨护在法官面前象条摇尾乞怜的小哈巴狗,生怕得罪了法官小小心心地三句话。我近三千元律师费沒了!
难怪近年律师多以成大富人群!我总算弄明白了个中的原由!
唉!这社会!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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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也是律师,我也有正义感,也有疾恶如仇的灵魂。但是,如果我对这个被告人不怀好感,我宁愿拒绝辩护,也不会说出如此违背律师***和律师职责的辩护意见。即使指定你辩护,你完全可以拒绝,现在的环境不会强制你为某一个被告人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某一个律师心中的善恶判断。既然作为辩护人,你就应该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那些说这个律师是好律师的,有一天你家人涉嫌犯罪了,你们请到的律师如果是这样的律师,你就知道什么是好律师了。也许你会说,你遵纪守法,不会犯罪,无需律师,但是,你不犯罪,不代表你身边的家人、亲人、朋友不会犯罪。你管得了自己,你管不了身边的家人、亲人。如果有一天你的家人、亲人犯了罪,你大可以不请律师。如果请了律师,希望你能请到这样的一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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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有自己的道德判断,但这种道德判断应当放在接受委托前,体现在律师选择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律师觉得当事人有罪、应该受到相应指控的处罚,那自然不必、也不应当接收委托,不应作为辩护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大可作为旁观者来进行评价与批判,这没有问题。

但无论是从律师制度的设立、律师的职责、律师行业道德来说,律师一旦接受了委托、站在辩护席上,应当考虑的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位谋其事的道理,再简单不过了。

所以这里有一个选择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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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选择做一个旁观者,任意评价社会上发生的任何案件,但是当你接受委托或指派,选择成为这个人的辩护人,依然站在当事人的对立面,就涉及了另一个层面的道德问题。

多说一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有罪与无罪的二选一,同样包括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自首、立功、坦白、降低涉案数额、量刑是否适当等诸多问题。即使一个有罪的人,也应当获得量刑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