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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作协议仲裁

  1. 签约网络主播签约劳动合同被拒,直播平台认定二者只是合作关系,法院该如何判决?

签约网络主播签约劳动合同被拒,直播平台认定二者只是合作关系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王泽的诉讼请求

宝山***审理后认为,由于网络游戏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互娱文化公司管理需要对王泽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互娱文化公司对王泽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王泽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互娱文化公司的控制,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王泽与互娱文化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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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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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关系的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劳动者必须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工作时间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在用人单位控制之下,其自主性决定了不同于劳动关系,也非劳务关系。打赏的提成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成,应该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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