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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合作协议

  1. 请问为什么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人制度而不是公司制呢?

请问为什么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人制度而不是公司制呢?

啊 不是啊 有些事务所已经该成公司了 主要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 合伙制是无限责任 审计属于高危行业 为了表示自己的责任感 所以很多事务所没该 最多改为特殊合伙就是签字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没责任的承担有限

公司制和合伙制区别主要在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当然税收、管理等当然不一样。但主要的还是适用性问题,主要是资本下聚集下的合作适合公司制,主要是人才聚集下的合作适合合伙制,所以当前律师法不允许公司制是有道理的。

律师和会计师是是一个专业能力,就出具相关文件或者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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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特点是要求服务提供方为其提供的服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至于他要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为其因其服务错误导致服务接受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和会计需要为其提供的服务,更加尽职尽责。

公司制的特点是承担有限责任。总之公司制有一个责任的边界,而合伙制却没有这个边界。

因此像国内建筑工程监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建设评价也应当***用合伙制。现在的公司制,导致大量挂证的存在,如***用合伙制,相关文件签字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现在挂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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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外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又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三权鼎立等核心安排方面,学不来。英国已经突破了,可以公司制,甚至于可以上市。英美法系下的律师所,个人制、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制都有,后两者打开了律师所全球化的通道。连会计师行业也是这样,总是由英美法系先突破,原来把普通合伙奉为圭臬,后来为了开拓市场,也推行公司制,从而取得全球垄断地位。上面回答,凡是认为律师行业为了公平正义才不实施公司制、律师行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观点,我认为,是过于美化一个行业、过于道义化要求一个行业,也不符合律师行业发展轨迹和趋势,对律师行业也不是真正有利,对中国律师走出国门也不利。

合伙律师所、个人律师所承担责任是无限责任的。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是有限责任的。我国实行合伙与个人律师事务所是要加重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负担。中国目前诚信体系不完备,法律服务的严肃性,决定了我国律师所只能总体***用合伙与个人所占主体地位的格局。实现这个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律师及律师所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所,加大律师所、律师的责任感。律师服务的个体性质非常突出,表面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其实就是律师的服务。律师所责任的无限性,可以督促律师所对律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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