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这个房子是夫妻双方父母出资,不管这个房子购买是双方婚前还是婚后、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那么,双方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只有三种方式:
但是,按照题主描述,只能有一个结论:继续共有。原因是:
双方均没有钱把对方的份额“买”下来;在双方均无明显过错情况下,***也不会把房子单独判给一方。因此,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全给对方,否则,只能共有。
这是房产分割的结论。
如果双方铁定心要离婚,那么,这个结论并不影响离婚手续的办理——接受这个结果,写一份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不接受这个结果,绕一道去打官司,最终还得再绕回来同样的结论,拿到***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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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协议上已经明确过了,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来分配动迁的款项,目前的问题是动迁办需要产权人签字,如果不能都到场签字的话就拿不到动迁款项,当然也有可能影响整个地块的动迁进度,如果男方起诉的话***可以判决书直接由男方自己去交易中心办理新的产证出来,主要看当事人双方协商吧,如果男方坚持不给动迁款也是可以的。
这可就又涉及到了[诚信]二字了,如果二人协议离婚,房产有一方主动退出,让给另一方的话,虽然房本儿的名称没有改,但是到了真正到***时,一方应该主动帮助另一方去把名字落实。
可是现在生活中,事实上在重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许多人都忘记了诚信,忘记了约定,尤其是曾经宅基地卖出去的农民。
不仅如此,甚至还不知羞耻,以此为荣,振振有词的说什么,“在重大利益面前,诚信又算得了什么”?
为此现在无论是什么事情,虽然是有了约定,有了协议,但是反悔之人还是有的。至于你媳妇是否会反悔,那可就要看她的人品如何了,他人无法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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