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在的,不是我们不相信常某幡然悔悟,主要是常某从事发到一审时长一年的时间都是嚣张跋扈拒不认罪的态度,面对众人的指责他顽固不化,坚称“向全国老师道歉也不向张老师道歉”“只发了视频中***最精彩的部分”“要追究传***的同学的法律责任”,在引起众怒后又开始攻击张老师,还以什么“半夜经常哭醒”“20年的心理阴影”各种卖惨以争取不明真相之人的同情与支持,一边“相信法律公正”一边在一审后高调宣称不服判决上诉,这种蛮横无理拒不认罪的态度居然在换了一个律师的情况下突然有了反转,这是表示一审律师无能还是二审律师更合常某心意呢我们并不得知,这180度大反转是不是局咱们更不能胡乱揣度,到底是真心悔过还是另有目的咱们看后续知道了。
说实在的,我们都希望周律师是为了“捍卫师道”忠言劝解常某,导致常某幡然悔悟痛哭流涕决心痛改前非,我们也希望周律师能够真的化解常某心中的恶,化解20年的所谓师生恩怨,我们还希望周律师让被告人明白,正是他目无法纪的冲动行为导致全家陷入“崩溃的边缘”,他这种违法行为既害了老师和家人也害了自己和家人。
作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普法,传输正能量是律师职业的使命。尤如良医,医者父母心。作为辩护律师,周律师更要凭着自己的良心和责任帮助常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让常某这位迷途者回归正道。对于老师和母校来说,只要常某能以实际行动表示他幡然悔悟的决心:撤销上诉,认罪伏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老师和母校一定会宽恕自己犯罪的学生的。
另外,套一句周律师的话,此案的意义,不是全网彻底将被告人打垮打倒,还要踩上一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而是要让被告人知错认罪,(注意不仅仅是知错还有认罪,请周律师不要回避认罪这个问题)愿意诚心诚意道歉,承担法律上必须承担的责任。
大学老师也有感情变态的,作为一个有教养有文化的知识,男性竟然家暴自己的妻子。而且考虑到双方的财产不被你发拿走。这个男老师竟然还以不离婚的那种卑鄙的行为抗拒女性提出离婚的要求。不过作为女人也不要怕女人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遇到他家暴,你就把这个证据拿出来,让他臭名远扬,让大家都知道真相,到时候自然也就离婚了。
身为大学老师为人师表本应是万千学子的表率,实现家暴行为过激。提出离婚男方怕财产分割,女方惧怕拿不到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办了?下面我们一起来想想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1.上策最好的方法就是不离婚和解,男方大学老师是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的至于家暴,怕财产分割,并未具体说明是如何实施的,或许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得男方行为过当,看在小孩的分上适当加以原谅生活还是可以继续的,婚姻是可以进行修复的不要太过于悲观。
2.中策协议离婚各取所需,他想要的财产你希望的是得到抚养权。说明你们之间需要的并不完全起冲突,有一定的商量余地,双方做下来谈一谈看看能否达到个人的预期。也可以找第三人陪同协议以做为见证。如果实在是谈不到一起那就只有另寻它法。
3.下策申诉离婚让法律来判决,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用法律来解决争议。抚养权如果没有落到你的手里也不必惊慌。法院判决孩子由父母哪一方来将由谁来抚养是根据将来孩子跟谁在一起会受到更好的教育,出发点是为了孩子。不管是谁最终能够获得抚养权作为父母的都希望孩子将来能够更好一点。
总结:
无论是用哪种方法解决,我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自己孩子的将来,做为父母看在孩子的份上多加考虑,慎重决定。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断了自己和小孩的将来。生活就是这样不断出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不要因为一时的不愉快便轻易下结论。
希望你能够找到更为合适的方法。
教师是为人师表,是类灵魂工程师,他竟然还是个高等学府的教师,像个豪无知识,不通情理人面兽心,畜生不如的人,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更令人可恨的是,对五岁亲生儿子不给分文抚养费,对此种败类没有怎么办可问?逐级上报和[_a***_]直至国家教育部和***,他是教育界的败类。
予以开除公职严肃处理,並向******离婚,赔偿女方一切经济损失,和孩子应有的抚养费,有必要的话,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居一年在法律上应该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如果说担心孩子的扶养权而一直拖着也不行,其实有家暴行为那方是不适合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离婚且得到孩子的扶养权还是有很大的胜算的,这只代表个人观点,请珍重!
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把对方家暴你的经历详细的写出来,最好有图片佐证,要是你再收集点他生活作风上出现的其他问题就更好了,放在头条上是没有用的,到他大学单位去,找领导,找老师,造成舆论,好好宣传,然后***离婚。这是攻心之计,要是还有感情基础就别用。
答:老师打学生,不是犯罪,是管教方法不当。因为老师的目的是为了管教好学生。个别学生, 调皮捣蛋,起坏的领引作用。老师给予 惩罚,应该是必须的。不然,就会带坏一邦同学。
极少老师打坏学生的例子。中国这大,个别变态老师也有,要用法理清理他们。
大家看看美国的校园惨案。我们中国不知好上多少倍。我们应该为之自豪,而决不能极少数变态老师,而对所有老师仇恨在心。
老师打学生是犯罪吗?俗话说,师徒如父子,亲爹打儿子犯法吗?俗话说你看看什么是家暴,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孩子是犯罪吗?俗话说你问问张老师是怎样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常某的。
把残暴殴打羞辱孩子说成是教师的惩戒体罚权,轻描淡写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伤害,矢口否认曾经的罪行,用一句“消消气,那时候年轻气盛”就可以弥补当年对常某心灵的伤害,当初打你是为了你好!如果张老师年轻气盛打死了常某,也是为了常某好?现在常某扇脸的究竟是张老师还是张青林?只要跻身于教师队伍就有了护身符?就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披着羊皮的狼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老师,是神圣的职业,是传播文明的人,拳打脚踢十三岁的孩子,文明怎么体现?孩子能学到什么?弱肉强食?恃强凌弱?给常某上纲上线,怎么不问责张老师呢?
老师,传道受业解惑也,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是辛勤的园丁,可是我们看看张青林这伟大的灵魂工程师,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孩子,重创了孩子幼小的心灵,以至于形成了刻骨铭心的个人恩怨,常某偶遇张青林立刻情绪失控,扇脸四巴掌,换来了牢狱之灾。
入狱服刑的理由是寻衅滋事罪,非法传播暴力***有那么严重吗?究竟是什么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还是为了惩前毖后而惩罚?扇张青林是不是扇老师?在社会上,三十多岁的人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孩子,二十年后孩子扇了他四巴掌,是不是也要判刑入狱?
还记得青岛机场俩人打一人,这一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是下飞机后,一人臭揍俩人,请问,这个人是不是在报复俩人?为什么大家都夸赞这个人呢?二十年,和几个小时后,有什么区别吗?好汉不吃眼前亏,等我有把握了再制裁你!一个十三岁的孩子,受到了非人的暴力,投诉无门,二十年后打他四巴掌以示警告,四巴掌也归为暴力?恐怕比当年的张青林差远了!非法传播暴力***,还不是他放到网上的,是不是小题大做?是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现在有那么多强烈要求赋予教师惩戒体罚权的人,请问,君子动口不动手,教师是不是君子?祖国的宝岛台湾还要和平统一而不***取武力统一,学生比***分子还难对付?
如果你赞同我的看法,请加关注!谢谢!
这个问题问得过于肤浅和狭窄。
***,是不论打者和被打者什么身份的。不管什么人,***肯定是违法的,至于是否犯罪,要看具体情节。
如果情节很轻微,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后果,那么这一般是无法追究或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
如果情节轻微,只是吓唬一下,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后果,或者虽有点轻微伤痛,却起着积极的教育作用,那么就谈不上违法。因为一切违法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危害性的积极意义上的惩戒是不违法的。对违法犯罪者实行拘留、逮捕、判刑、强制劳改,甚至剥夺罪大恶极者生命,这是一种积极的惩戒,是合法的。教师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和其他学生的权益以及学校公共秩序而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为了预防以后再次受非法侵害而惩戒屡教不改的学生,这是一种基于正义又基于育人上的适度肢体强制行为,不应定为违法,因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它至少保护了更多学生合法的学习和人身权益,很多情况下属于一种为自己、他人及集体利益对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行为的强制制止的正当防卫行为。任何一个人只片面强调学生所受的伤害而不考虑其对他人或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伤害,认为老师打学生是违法的,这是以学生个人为中心、以未成年人或教师师德为借口、将个人利益凌驾于他人和公共利益之上的霸道思想,是对校园稳定乃至社会稳定极其有害的。
谈到犯罪,不管什么人打什么人,不是只要***就是犯罪,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只要造成对方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情节较重或严重,都会依法治罪。老师打学生也不例外。只不过轻伤,一般需受害人自诉,而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是百姓茶馆,如果喜欢我的回答,就随手点赞一下或关注我,您的点赞和关注会让我更加地努力。也诚恳地请您批评、指正!
老师打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等,
按照《未成年人保***》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或者向***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7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