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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联系方式

  1. 被刑拘后当事人怎么会见律师?
  2.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被刑拘后当事人怎么会见律师

主要分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国家将会指定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涉案罪行可能判处***、死刑刑罚的,国家将会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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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犯罪嫌疑人涉及普通罪名的,如果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可以约见值班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也可以由家人委托律师获得辩护。

法律的规定有二种方式,一种是自己要求,向侦查人员提出需要聘请律师。如果你有熟悉的律师及他的电话,那是最好。如果没有,侦查人员应当转当地律师要求指派,但实践中这种事情不会发生,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个侦查人员愿意给自己增加一个监督约束的人。另一种就是家属委托,约占实践中的百份之九十。家属一般在收到案单位的书面通知后着手聘请律师,但其实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后即可聘请律师,这个时间点是越早越好。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第一次被投进看守所后是非常苦闷惶恐的,律师的及时介入非常必要。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如何了解案情的?

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是最好的挽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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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重大***贿赂案件不能会见外,律师在侦查阶段都可以会见当事人。一般来说,嫌疑人被拘留期间,都会做笔录,这时候嫌疑人基本上会对自己所犯何罪有个基本认识,因此,律师在会见时都能够从嫌疑人那里对案件有个基本了解。而且,嫌疑人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哪些有利情况、哪些不利情况都可以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讲解加以理解。所以律师对嫌疑人的会见至关重要。

而且,因为律师对案件和法律的了解,可以在侦查阶段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避免侦查机关犯一些主观的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只有当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律师才享有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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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案卷材料……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证据材料尚未收集完毕,整个案件还未形成完整卷宗,即使想给律师阅卷在客观上也无卷可阅。二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现有材料,那么律师就会充分掌握警方的侦查情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更容易和他串通,从而有碍侦查。

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所有证据都已固定,也最终形成了完整案卷,这时候让律师阅卷就合情合理了。

那么,既然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他们怎么了解案情呢?办法总比困难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可以面见当事人和他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家属等知情人士了解情况,此外还能通过查阅类似案件的既往判决和最新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相应应对。
因此,越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就能越早展开工作,从而尽最大可能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要遇上不负责任的无良律师。

首先,无法阅卷,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办法突破。因为侦查阶段是处于收集材料的阶段,整个案件情况是需要[_a***_]的,防止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情况出现。

第二,如何了解案情呢?途径是有很多的,比如:

1.在律师接受委托前会与其家属进行沟通,这个过程就是了解初步情况的过程,至少可以得知他涉嫌何种犯罪。

2.现在媒体发达,新闻事件传播的很快,重大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就会有许多媒体争相报道,这些报道中也可以搜集到一定信息。比如程律师前几天接手的深圳套路拍”案件,在许多网络平台就有报道。

3.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本人,这是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毕竟有谁比他本人还了解案件情况呢?

一般来讲,律师通过第1.2之后就会对案件行程个初步认识,这样可以让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有针对性提问,更好的了解案情。

会见过程中律师会向其了解何时参与案件,何时被抓捕,侦查机关问过他一些什么内容(他如何回答的),问过他几次,由于让他辨认什么材料确认什么材料,或向他出示过什么证据等等。

4.还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上面几个途径了解案件后,通常律师会对案件有个大致的判断案件,这样还可以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了解尽量多的信息。

经过这些就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比如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需逮捕的法律意见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跟进案件进展。

第一、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决定会见的次数,通过会见了解以下内容:

1.还原公安的讯问内容。办案人员讯问过几次,问了哪些问题,出示了哪些证据,当事人是如何作答。

2.了解案件经过。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可以陈述清楚自己涉案的情况

第二、通过家属及知情人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家属应配合辩护律师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及证据材料

第三、向办案警官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是向办案警官提交。

因此,在侦查阶段与人办案机关保持沟通也十分重要。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沟通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