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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的代理律师

  1. 有哪些我们习以为常的事,其实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著作权?

有哪些我们习以为常的事,其实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个权利其实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随处可见侵权的事情。

打个比方,字幕组。相信大家都看过字幕组翻译出来的美剧、动画、电影等等***作品。其实这些都是侵权的。***作品制作方对作品的播放、翻译、下载是享有权利的,字幕组制作字幕并且提供下载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也是这一个原因,当年******网站被关。

另外一个可能不会被注意到的是字体侵权。方正公司针对字体维权的案例在著作权领域非常广泛,很多淘宝店主、各类公司都收到过方正公司的函或者被方正公司投诉过,其中最有名的是方正诉暴雪一案。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知识产权律师都会建议设计师用开源字体或者买打包好的正版字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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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另外,说一个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我觉得也相关的事情,就是表情包的使用。去年“葛优躺”表情包风靡,但是不为人知的是,葛优起诉了艺龙公司在微博使用“葛优躺”表情包,认为侵犯其肖像权,今年2月获赔7万余元。如果是涉嫌商业使用表情包的朋友,请引以为戒。

热爱文学的朋友都知道,现在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同人作品”,并且大家都已习以为常。但是,所谓的同人作品确实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所谓的“同人作品”,就是将其他作品中的人物照搬过来作为自己作品中的人物,照搬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原著末尾续写故事情节,另一种是创作一个全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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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由于同人作品所借鉴的人物形象,已经在原著中深入人心,就算原著已经迎来大结局,读者们依然对那些深受喜爱的人物的命运兴趣盎然,于是很多不知名作家利用读者这一心理就照搬人物形象进行创作,同人作品也就应运而生。

坦率地说,同人作品的读者受众还是很庞大的,优秀的同人作品深受读者喜爱。但是,创作同人作品如果没有经过原作作者的授权,那么就是侵犯原作作者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改编权和人物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其他人擅自使用人物形象,如果是续写剧情那么就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如果创作全新的故事情节,那么就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比如前段时间,作家江南创作了一部名为《此间的少年》的作品,虽然剧情全属原创,但是却使用了金庸武侠小说中的诸多人物,比如乔峰、令狐冲等著名人物。金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最后法庭也判决江南确实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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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回答,

关于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我个人认为,在任何新事物出现后未经申请,出现的产品一律应不该称为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应该在一定条件内,获取专业机构认可。例如去年风靡一时的共享单车,从某叮单车,从最开始的营销理念到市场规模可谓是非常不错的。但随着某拜和某O的共享单车的融资体系逐渐形成,慢慢取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