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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问题有哪些

  1. 刑事案件里律师为什么起不了多大作用?
  2.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是如何了解案情的?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不了多大作用?

可能是对辩护律师业务,以及辩护方式的误解。

人们看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不了多大作用,眼光集中在审判阶段,并且还专注于有罪无罪之间。就刑事案件而言,第一审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就案件递进的数量而言,随着程序的递进,呈现递减态势,递减的幅度可能与律师辩护相关。作者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作用不大的观点,可能是“瞎子摸象”。

关于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一般情形下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问题,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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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法庭提出的无罪辩护可能是基于律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对于此类情形,公众,以及委托人不应作出否定的评价。刑法是其他法律综合保***,如,违反选举法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刑法本身并不是选举法的直接保***,法律人应当首先从选举法中寻求答案。关于贿赂选举问题,向熟悉的选民发一包香烟是否是贿赂?不同的法律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律师向法庭提出的无罪辩护也可能是基于法庭效果,或者社会效果的考虑。作者不认定律师此类的做法,律师应当依法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不能哗众取宠,博取法庭效果。一方面,哗众取宠的辩护方式,可能误导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另一方面,哗众取宠的辩护方式,可能引起司法人员的反感。但是,基于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除外,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需要作出专业判断。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你觉得起不了作用那是你不了解法律,或者只是通过实体法律的规定,也许你觉得律师非得辩护到无罪释放或者减轻很多才算起作用。现在诉讼法要求必须得有律师了,法律规定的,律师的更大作用在保证程序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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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刑事案子就是给做无罪辩护的,这其实就是一种误解。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为被告人做辩护,既包括无罪辩护,也包括有罪时的从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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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一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可能的量刑幅度3-10年,在有罪事实清楚情况下,律师会在最大限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往3年的方向。

有更多疑问,可以关注刘士军律师,给刘律师留言。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那他们如何了解案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虽然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犯罪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另外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有很大的变化,这时候律师费参与,第一,可以去看守所询问案情经过,了解其有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如果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比较轻微,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但成功,毋疑可以拯救犯罪嫌疑人即将崩溃的心理状态,第二,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移送侦查***的法律意见书,第三,如果涉及退脏或退赔事宜,可以积极的同受害人谈判,争取在做到最大限度的量刑。


律师虽然不能阅卷,但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和承办警察沟通。一般都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一下笔录是[_a***_]说的。再联系承办警察,听取承办意见。有的承办可以透露不少信息的,再综合这些情况递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取保申请书。如果已经逮捕的话还可以和检察机关沟通,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取保候审。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如何了解案情?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只有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阅卷。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方法了解案情呢?

首先,律师也可以调取证据,在律师介入以后,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甚至获得受害人同意,向受害人了解案情。律师也可以走访现场,向知情人了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给予家属通知的法律文书在了解罪名等。所以,侦查机关怎么侦查,律师也可以在这个侦查过程中去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第二,阅卷只是获取案情的一个途径之一,不能仅仅依靠阅卷来了解案情。何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遗漏一些重要证据,这都给律师发挥提供了空间,因此,律师可以通过充分介入,与侦查机关沟通来了解案情,最后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总之,阅卷是有效途径,但律师应该开拓思维,全方位介入,当然了,限于时间成本等,律师可以通过提高收费等方面来调节。最后也就体现在了一分价钱一分货,怎样的收费决定了怎样的服务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途径很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也在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搜集涉嫌犯罪的各方面证据,本身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的案卷材料,所以在侦查阶段行使阅卷权不太符合办案的实际情况,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也就是阅卷。在案件移送审查***之前,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了解案情:第一,犯罪嫌疑人家属。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多或少知道嫌疑人涉案的情况,即便对涉嫌犯罪的细节不清楚,也能给律师提供一个方向,便于律师提前对案件分析、预判;第二,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与嫌疑人会见。除去“三类案件”之外,律师可以与嫌疑人很快见面,向其详细了解涉案情况,为其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与嫌疑人见面了解办案人员对其讯问的内容,也能分析办案人员指控犯罪的思路与方向,能更好的为嫌疑人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律师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从而了解案情。作为辩护律师,可以就会见了解的情况或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与办案人沟通,就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数额、主犯从犯、自首立功、主观恶性等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线索,办案人员出于对自己职业的爱惜,没有人愿意办错案,一般也愿意与专业的律师交流、沟通,辩护律师从而可以进一步核实嫌疑人涉案的情况。

类似的办法还是很多的,作为辩护律师,只要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处理案件,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