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层面是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给予限制的,主要是国企使用劳务派遣工其本质就是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情况国企不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的的用人单位责任。总体劳务派遣是不如劳动合同关系可靠的。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限制,根据,《劳务派遣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不能超用工总量 的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三、劳务派遣用工与本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四、用人单位不能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根据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逐步限制的。其实这不单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社会道德问题,国家法律限制劳务派遣,企业的这种变形花样就出来了,例如劳务外包,劳务承揽等等,花样百花,总之就是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择手段,便从根本来看企业的发展壮大还是要过硬的产品质量,而且必须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否则这样的企业是很难强大的。
临时工一辈子都没得到国家单位重视过,***待遇都给有编制的人员了,同工不同酬,跟有编制的差距太大,我们允许有差距,差距过大确实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单位永远太墨守成规,一提到待遇,就算有这个想法,层层上报,每个十几年根本搞不定,深圳05年改革到现在还没完成,***永远想着你不干,大把人排队干,我们临时工一单超过35周岁就不容易找工作,慢慢的只想要稳定,不是想你们所说的,你不干就走人
题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作为求职者来讲,国企的劳务派遣工作靠谱。其本身是符合规范,并且有保障的。但是,如果以劳务派遣工身份进入国企,也会面临以下问题:
同工不同酬
“同工不同酬”是近几年国企改革,尤其是劳务派遣工比例一块的主要问题。明白人都知道,国企待遇好是针对正式工而言的,作为劳务派遣工,其***待遇,包括薪资水平差异较大。
劳务外包主要针对非核心业务,所以你会看到干活的都是劳务工
劳务外包的另一个原则就是打包自己的非核心业务,也就是平时所讲的脏活累活。这些活多但是技术含量低,也就造成了大多数劳务外包人员在干活,正式工我们看不到人。
待遇不公平是常态,受不了就不要去
有些人非常神奇,刚开始想进去的时候求爷爷告奶奶怎么都行,进去以后又开始折腾要求平等对待,揣着明白装糊涂,把自己非要搞成弱势群体被剥削一样。实际上,国企劳务派遣招人这一块都讲的比较清楚,你愿意就做不愿意就走,折腾到最后也没见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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