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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

  1.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谢谢邀请!

这种情况一般都不可能发生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第28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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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同时,根据司法部111号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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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而且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限制。

现实中,如果真有这种业务,律所会推荐给其他关系好的律师或者律所。

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因为判决书上都会标明辩护人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字,想搞***都麻烦。

理论上,不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也有相应的利益冲突审查措施。实践中,仍然有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虽然很少见就是了。原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讲情况给双方当事人讲明白。如果双方仍然决定请该所的律师,就要签署书面的同意书。这时,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只能代理先委托的当事人,后委托的要解除代理关系并退钱。当然,任何情况下,同一律师都不能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人们调侃的,吃了原告被告其实是不可能的。

首先,问出这个问题的一般对是律师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了解。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都对利益冲突做了大量而且具体的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律师在承办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时。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在诉讼类业务中,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绝对不允许的,在非诉类业务中,律师也应该向客户明示代理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客户出具书面的《豁免函》经过严格审查后才有可能继续代理。所以像问题中所述的自己先打起来,真的是想多了。。。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个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在现实中一般这种情形不可能出现。首先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都是要统一登记的,还要经过律所相关人员审批,其中审批的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利益冲突审查。如果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里的两位律师,分别代理的原、被告双方的这种情形,一般而言是审批不通过的,要解除一方委托才行。

利益冲突审查是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职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对利益冲突审查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一般有下列情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案,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但在该区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