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
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
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想要孩子跟着自己生活,那么,影响***作出抚养权判决的因素有哪些呢?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优先。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通常比较重,所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除外。
二、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孩子意愿很重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在裁判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往往会比较尊重孩子的意愿,这是因为十周岁的人已经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和自我思考能力了,对于跟谁生活的更好,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
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在裁判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往往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所以,***如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另一方。***如孩子之前一直和女方一起生活,男方经常性的不回家,这样女方会得到***优先考虑。***如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过失,但是其中女方道德良好,且更有时间照顾孩子,这样的话***也会优先考虑女方哦。
四、适当照顾无子女一方。
对于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在裁判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会优先考虑哦。这正是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我们得尽量避免当事人“孤独终老”这种情况发生呢。
五、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时候也会影响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7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