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不论这两家所谓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几位所谓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是谁,这都不是专业律师应该提出的质疑。
1、在案已有司法鉴定意见,律师的质证应该针对的是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对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上提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通过这些不合规定之处,实现重新鉴定的目的。
律师没有这样做,而是拿出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拿出其他所谓的专家的意见,那我的问题就来了:这些鉴定机构使用的检材是哪里来的,是不是通过了合法的途径?是不是合法的检材?
这些所谓的专家有没有资格看到本属于被害人隐私的东西?
窃以为,他们没有资格。
2、从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辩护方提出这些鉴定机构和所谓专家的意见,其目的不是为了重新鉴定,而是想用这些直接推翻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这就有些小儿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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