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挑事吧。
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告无罪释放的少,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当庭无罪释放的,就多?根本就不多。
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庭作出判决的本身就少的可怜,宣告无罪的当然也就会少。
这也和我国的司法制度有关。
一般案件的审判流程,是开完庭后,合议庭合议,然后做出判决;
重大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无罪的案件,一般还要提交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审议。
合议庭可以休庭后合议,审判委员会却不能休庭后就开。
虽然目前对公安人员没有要求其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对检察官基本上要求其通过司法考试,有部分老人老办法也是通过一定的检察官任职培训考试,案件进入侦查环节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就介入了案件。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与法官有着共同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在分析法律问题上,对问题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
既然你说认识一致,那为什么还会有无罪判决的出现呢?
第一、起诉后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的犯罪事实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第二、对法律规定模糊的地方,因为检察官和法官的认识不同,检察官认为构罪,而法官认为不构罪;
第三、检察官审查案件出现了错误,比如适用了作废的司法解释。
在侦查环节,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构罪可以不予批捕,做撤案处理;
在审查***环节,可以做出不***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发现证据不足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基层人民***重审。在重审阶段,如果没有补充新的认定犯罪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的,一审***可以直接判无罪,检察院也可以撤回***。部分案件因为检察院撤回***而不会进入了***的审理范围,因此也减少了存疑无罪的范围。
总之,律师依据法律进行辩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其代理人减轻处罚,甚至做无罪辩护。但是随着法律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突然发生变化,基本上只有在办错案的情况下,***才会无罪判决。现在办案终身负责制,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错案是要负责任的,因此员额检察官既然拿了高工资,自然会打起精神办案,错案会越开越少。
为什么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几乎没有当庭无罪释放的案件?
题主说得对,几乎没有当庭无罪释放的。
为什么呢?
现行的司法制度,到了刑事案件开庭,已经经过了多个部门的工作,定罪量刑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派出所拘留(局长审核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核批准)--检察院公诉(预审和公诉部门审核)--刑事庭。在这个流程中,如果罪名不成立,关键的证据不充分,根本走不下去,能走下去说明没有多大的问题。后边如果真的经过庭审无罪释放,那么后果很严重--上述各个部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前的确出现过无罪却被认定有罪的例子,例如呼格案、聂树斌案,那是怎么回事?难道整个办案链条上的所有环节一起出错?并不是这样。这类案子,一般是开始有些小错误,到了后来成了大错误,为了掩盖错误,不惜用更大的错误来掩盖,并且做出这种决策的,绝非是公检法当中的某一个人,而是他们的共同上级。好在这种问题近几年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并且在制度层面进行了完善,今后这种事情要再发生,非常难了。
以上回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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