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7219.html
上一篇残联法律咨询案例汇编电子版
下一篇孙杨仲裁案报告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百科排名
刑事辩护律师收入水平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入水平北京高吗
刑事辩护人最重要的事项,刑事辩护人最重要的事项是什么
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服务咨询电话
知名离婚诉讼律师咨询平台,知名离婚诉讼律师咨询平台有哪些
刑事辩护权具体内容包括
刑事辩护律师应做的工作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作用机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作用机制是什么